107年09月08日第十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
110年08月28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
110年08月28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醫師法規,為受託辦理風濕科專科醫師之甄審,特訂定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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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依本規則規定,經本會甄審合格之風濕科專科醫師,每六年應向本會申請再審查,重新審查其六年繼續教育積分總學分應滿120分,(其中A類總學分必須≧80分。民國101年11月以後實施) |
第二章 申請甄審資格
第三條 | 凡領有醫師執照直接從事風濕病醫療工作之本會會員,曾完成三年住院醫師訓練具有符合下列款項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風濕科專科醫師之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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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甄選實施程序與步驟
第四條 | 風濕科專科醫師之甄審,每年舉辦一次,其甄審分為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三部份。前項甄審之報名日期、筆試、口試之日期及地點由本會另行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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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甄審,經審查資格不合本規則之規定者,不得參加筆試及口試,所繳甄審費,概不退還。 |
第六條 | 筆試不合格者,得於兩年內申請再試,如連續三次再試不合格者,須再接受風濕科專科醫師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申請參加筆試。 |
第七條 | 口試不及格者,得於兩年內申請再試,如兩年內再試不及格者,須重新參加筆試。 |
第八條 | 筆試及口試範圍為風濕病學,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
第九條 | 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審結果,由本會發給甄審結果通知。 |
第十條 | 經甄審及格者,由本會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發給六年效期之風濕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公布其姓名及服務地址。 |
第十一條 | 對測驗成績有異議者,應接到成績單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複查,以壹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