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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9月08日第十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
110年08月28日第十五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醫師法規,為受託辦理風濕科專科醫師之甄審,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依本規則規定,經本會甄審合格之風濕科專科醫師,每六年應向本會申請再審查,重新審查其六年繼續教育積分總學分應滿120分,(其中A類總學分必須≧80分。民國101年11月以後實施)
第二章 申請甄審資格
第三條 凡領有醫師執照直接從事風濕病醫療工作之本會會員,曾完成三年住院醫師訓練具有符合下列款項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風濕科專科醫師之甄審:
  1. 接受風濕科專科醫師訓練滿兩年(含)以上。(以風濕專科考試日為準)
  2.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內科專科醫師或小兒科專科醫師執照。
  3. 在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內科或小兒科醫師訓練醫院和本會審定合格之風濕病專科訓練醫院接受風濕病之全職訓練滿兩年。
  4. 受訓醫師必須在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認定合格之同一訓練醫院接受每年連續9個月以上之訓練共二年,才能被認定為有效之訓練資歷。
  5. 必須具備以第一作者發表於中華民國風濕病雜誌的原始論著(不含病例報告)至少一篇。
  6. 領有國外且為本學會認可之風濕科專科醫師証書,並經甄審委員會通過者,得逕行參加口試。
  7. 考生資格之認定應繳交下列文件:
    1. 內科專科醫師證書或小兒科專科醫師執照
    2. 醫師證書
    3. 畢業證書(醫學系畢業證書或中醫學系畢業證書)
    4. 人事室出具之正式在職証明書,內含任職之起訖日期,異動科別與職位。
    5. 科主任出具滿二年之”訓練合格証書”。(以風濕專科考試日為準)
    6. 二年的排班表
第三章 甄選實施程序與步驟
第四條 風濕科專科醫師之甄審,每年舉辦一次,其甄審分為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三部份。前項甄審之報名日期、筆試、口試之日期及地點由本會另行公告之。
第五條 申請甄審,經審查資格不合本規則之規定者,不得參加筆試及口試,所繳甄審費,概不退還。
第六條 筆試不合格者,得於兩年內申請再試,如連續三次再試不合格者,須再接受風濕科專科醫師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申請參加筆試。
第七條 口試不及格者,得於兩年內申請再試,如兩年內再試不及格者,須重新參加筆試。
第八條 筆試及口試範圍為風濕病學,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九條 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審結果,由本會發給甄審結果通知。
第十條 經甄審及格者,由本會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發給六年效期之風濕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公布其姓名及服務地址。
第十一條 對測驗成績有異議者,應接到成績單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複查,以壹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