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英譯名為 The Rheumatology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註中文名稱於77.12.18修訂,英名稱於80.11.3日修訂)。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全國各公私立醫院及研究機構,從事風濕病學之研究,以促進風濕病之學
術發展及應用,並加強對國際風濕病學會之交流,增進國民之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風濕病學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二) 舉辦定期及不定期有關風濕病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 發表有關風濕病之學術論文及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四) 溝通全國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以推展風濕病科學發展促進全民健康,並加強國際風濕病學會之交流,提高我國學術地位。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贊助及榮譽會員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在國內外醫學系畢業,從事有關風濕病學工作兩年以上或曾發表有關風濕病學之論文,經個人會員兩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支持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認可者。
(三) 榮譽會員 凡對本學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者。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 個人會員:
  1.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4.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5. 有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6. 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 贊助及榮譽會員:

除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但榮譽會員免繳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修改會章。
(二) 選舉理、監事。
(三) 討論有關會務並擬定各項工作計劃。
(四) 通過預算及決算。
(五) 通過財產之處分。
第八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及組織辦法如下:
(一) 理、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個人會員互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 得連任,且均為無給職。
(二) 理、監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三 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
(三) 理事得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就五位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擔任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三年,每人限任一屆不得連任。(90.11.25修訂)
(四) 監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督會務之推行。 ﹝註上項理監事任期於80.11.3修訂﹞。
(五) 理事會可邀請上屆理事長或對學會有貢獻之資深會員,3-5名「名譽理事」,任期三年,職責為學會提供建言,但在提案表決中,不得行使表決權。現任理事長可參與下屆之理、監事選舉。(90.11.25日修訂)
第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由理事會提出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註上項於80.11.3增訂﹞。
第十條
本會理事會得設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職掌如下:
(一) 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有關會務。
(二) 記錄及保管本會一切會議,來往文件及保管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三) 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四) 處理本會一切有關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五) 協助本會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六) 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間組織簡則另訂,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為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建議報準後召開之。

第十三條
本會之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事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 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貮仟元。(註於91.12.15修訂)。
(二) 會員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貮仟元。(註於91.12.15修訂)。
(三) 自由捐助
(四) 基金之孳息
(五) 政府補助
(六) 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凡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以停止其權利,經催繳,一年內未繳者,視為自動退會,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設專戶儲存,由總幹事負責保管,其存支由理事會協同總幹事辦理之。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之決算於年度終了時編製報告書,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審核後,並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財產均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政府所有。

第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