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綱要 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甄審原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醫師法規,為受託辦理風濕科專科醫師之甄審,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依本規則規定,經本會甄審合格之風濕科專科醫師,每六年應向本會申請再審查,重新審查其資格。

第二章 申請甄審資格
第三條

凡領有醫師執照直接從事風濕病醫療工作之本會會員,曾完成三年住院醫師訓練具有符合下列款項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風濕科專科醫師之甄審:

(一)為本會會員滿二年以上。

(二)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的內科專科醫師執照或小兒科專科醫師執照。

(三)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且接受本會審定合格之風濕病專科訓練醫院接受風濕病專科之全職訓練滿兩年(請醫院出具正式証明,並提供二年的排班表)。若因訓練醫院需要,必須派到其他未合乎專科訓練醫院條件之醫院從事醫療工作時,必須合乎下列條件,且事先報請理監事會核准。

  1. 該醫院必須有至少一位具內科專科醫師暨風濕病專科醫師執照之醫師,並在該醫師指導下從事與風濕病相關的工作。
  2. 派到他院服務時間每年不得超過三個月,且不得連續六個月或三個月的訓練分散在二年訓練過程中第一年的最前與第二年的最後時段。
  3. 若該醫院未符合第(1)項條件,則每年不得超過一個月。
  4. 若有特殊情形,請於三個月前報請理事會審議。

(四)必須具備以第一作者發表於中華民國風濕病雜誌的原始論著或病例報告至少一篇。

(五)領有國外且為本學會認可之風濕科專科醫師証書,並經甄審委員會通過者,得逕行參加口試。
 

第三章 甄選實施程序與步驟
第四條
風濕科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及費款:
(一) 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二) 醫師證書及其影印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三) 完成住院醫師訓練證明書
(四) 甄審費
第五條

風濕科專科醫師之甄審,每年舉辦一次,其甄審分為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三部份。前項甄審之報名日期、筆試、口試之日期及地點由本會另行公告之。

第六條

申請甄審,經審查資格不合本規則之規定者,不得參加筆試及口試,所繳甄審費,概不退還。

第七條

筆試不合格者,得於兩年內申請再試,如連續三次再試不合格者,須再接受風濕科專科醫師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申請參加筆試。

第八條

口試不及格者,得於兩年內申請再試,如兩年內再試不及格者,須重新參加筆試。

第九條
筆試及口試範圍為風濕病學,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十條
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審結果,由本會發給甄審結果通知。
第十一條

經甄審及格者,由本會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發給六年效期之風濕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公布其姓名及服務地址。

第十二條

對測驗成績有異議者,應接到成績單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複查,以壹次為限。

Go To Top

 

訓練綱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專科醫師制度及風濕科專科醫師之訓練,特訂定本綱要。

第二條

依本綱要規定,在指定醫院完成訓練之醫師得發給風濕科專科醫師訓練完成證書,並向本會申請風濕病專科醫師甄審。

第二章 風濕科專科醫師訓練指定醫院之資格
第三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教學醫院、綜合醫院或風濕科專科醫院得伸請評鑑為訓練風濕科專科醫師之指定醫院:
(一) 設有風濕﹝或僂麻質﹞科或分科。
(二) 有三名以上本會認定合格之專任風濕科之專科醫師。
(三) 設有風濕病人住院設備。
(四) 設有風濕病門診。
(五) 設有風濕病檢查設備及研究設備。
第四條
經本會評鑑合格醫院,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審核公告之。
第三章 訓練內容
第五條
風濕科專科醫師訓練期間最短二年,必要時得延長
第六條
風濕科專科醫師之訓練以臨床診斷及治療為主,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病房訓練及門診訓練。
(二) 診療訓練包括X光檢查及各種有關檢驗。
(三) 每年參加公開之風濕病有關之學術研討會至少二次。
(四) 參加科內或科際風濕病有關討論會、演講等。
第七條

專科醫師完成訓練成效之評估。專科醫師完成訓練後需提出兩年訓練期間,親自診治之病人病例摘要五十份。

第八條
專科醫師訓練完成後,由各指定醫院院長或指導科主任出具證明文件。
第四章 評 鑑
第九條
定期評鑑一年一次,必要時得召開不定期評鑑
第十條
評鑑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指定醫院之設備。
(二) 指導人員之數目及資歷。
(三) 訓練內容之進行。
(四) 其他訓練有關項目。
第十一條

評鑑不合規定者,責令其半年內改善,半年後尚未能改善者,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撤銷其指定醫院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綱要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實施。

Go To Top

 

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一條

在一或二級指定之教學醫院擔任有關風濕病之臨床教學、診療及研究者,每年以五單位計算。

第二條
發表論文:
(一) 六年內發表有關風濕病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者,第一著者20單位,第二著者15單位,其他著者5單位。
(二) 六年內發表有關風濕病病例報告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者,第一著者5單位,其他著者2單位。
(三) 六年中發表有關風濕病綜說性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者,第一著者10單位,其他著者5單位。六年中發表學術論文,但與風濕病無關者,第一著者2單位,其他著者1單位。
第三條
參加有關風濕病學術研討會:
(一) 國際性或區域性大會,每次15單位;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另外加分,第一著者10單位,第二著者5單位,其他著者2單位。
(二) 本國或他國年會或地方會,每次10單位;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另外加分,第一著者5單位,其他著者2單位。
(三) 本會主辦或認可之講習班、學術演講、或病例討論會,每小時折算1單位。
(四) 參加與風濕病無關之國際性或本國學術年會,每次2單位。
(五) 在國際性或區域性大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另加15單位;在本國或他國年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10單位;負責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2單位。
第四條
進修〈在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一) 長期進修﹝半年以上﹞,每個月4單位。
(二) 短期進修﹝半年以下﹞,每個月3單位。
第二章 附 則
第五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實施。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