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領有醫師執照直接從事風濕病醫療工作之本會會員,曾完成三年住院醫師訓練具有符合下列款項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風濕科專科醫師之甄審:
(一)為本會會員滿二年以上。
(二)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的內科專科醫師執照或小兒科專科醫師執照。
(三)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且接受本會審定合格之風濕病專科訓練醫院接受風濕病專科之全職訓練滿兩年(請醫院出具正式証明,並提供二年的排班表)。若因訓練醫院需要,必須派到其他未合乎專科訓練醫院條件之醫院從事醫療工作時,必須合乎下列條件,且事先報請理監事會核准。
- 該醫院必須有至少一位具內科專科醫師暨風濕病專科醫師執照之醫師,並在該醫師指導下從事與風濕病相關的工作。
- 派到他院服務時間每年不得超過三個月,且不得連續六個月或三個月的訓練分散在二年訓練過程中第一年的最前與第二年的最後時段。
- 若該醫院未符合第(1)項條件,則每年不得超過一個月。
- 若有特殊情形,請於三個月前報請理事會審議。
(四)必須具備以第一作者發表於中華民國風濕病雜誌的原始論著或病例報告至少一篇。
(五)領有國外且為本學會認可之風濕科專科醫師証書,並經甄審委員會通過者,得逕行參加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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