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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71年11月27日始成立核定
中華民國77年12月18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80年11月03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90年11月25日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91年12月15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第五次修訂、中華民國97年12月21日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8日第七次修訂、中華民國108年12月15日第八次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6日第九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正式名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
※英文譯名:Taiw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簡稱:TCR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全國各公私立醫院及研究機構,從事風濕病學之研究,以促進風濕病之學術發展及應用,並加強對國際風濕病學會之交流,增進國民之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風濕病學之研究發展與應用。
  2. 舉辦定期及不定期有關風濕病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3. 發表有關風濕病之學術論文及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4. 溝通全國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以推展風濕病科學發展促進全民健康,並加強國際風濕病學會之交流,提高我國學術地位。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贊助及榮譽會員三種︰
  1. 個人會員 凡在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並接受風濕病學訓練或曾發表有關風濕病學之論文,經個人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2. 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支持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認可者。
  3. 榮譽會員 凡對本學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者。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4.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5. 有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以年份為主,連續繳交五年常年會費之年滿70歲會員,可免繳會費)。
  6. 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贊助及榮譽會員:
除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但榮譽會員免繳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訂定及修改會章。
  2. 選舉理、監事。
  3. 討論有關會務並擬定各項工作計劃。
  4. 通過預算及決算。
  5. 通過財產之處分。
第八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及組織辦法如下︰
  1. 理、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個人會員互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且均為無給職。
  2. 理、監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
  3. 理事得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就五位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擔任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三年,每人限任一屆不得連任。候選理事長票數若不超過有效票數的1/2,應由得票數較高之第1與第2名,再重新票選,(若初選第2與第3高票數相同時,以當場抽籤決定第2名人選)得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之1/2為理事長當選人。
  4. 監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督會務之推行。
  5. 理事會可邀請上屆理事長或對學會有貢獻之資深會員,3-5名「名譽理事」,任期三年,職責為學會提供建言,但在提案表決中,不得行使表決權。
  6. 現任理事長可參與下屆之理、監事選舉。
第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由理事會提出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第十條 本會理事會得設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職掌如下︰
  1. 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有關會務
  2. 記錄及保管本會一切會議,來往文件及保管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3. 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4. 處理本會一切有關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5. 協助本會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6. 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為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較多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十五條 本會之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七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貮仠元。
  2. 會員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仠元。
  3. 自由捐助。
  4. 基金之孳息。
  5. 政府補助。
  6. 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凡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以停止其權利,經催繳,一年內未繳者,視為自動退會,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設專戶儲存,由秘書長負責保管,其存支由理事會協同秘書長辦理之。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之決算於年度終了時編製報告書,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審核後,並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財產均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政府所有。
第廿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會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廿四條 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