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十屆第二次理事會會議決議修正)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
(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第十五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專科醫師制度及風濕科專科醫師之訓練,特訂定本綱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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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依本綱要規定,在指定醫院完成訓練之醫師得發給風濕科專科醫師訓練完成證書,並向本會申請風濕病專科醫師甄審。 |
第二章 風濕科專科醫師訓練指定醫院之資格
第三條 | 具有下列條件之教學醫院、綜合醫院或風濕科專科醫院得申請評鑑為訓練風濕科專科醫師之指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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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經本會評鑑合格醫院,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審核公告之。 |
第三章 訓練內容
第五條 | 風濕科專科醫師受訓年限至少二年;受訓醫師必須每一年在同一家合格訓練醫院受訓連續九個月以上才能列入專科受訓醫師之受訓資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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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風濕科專科醫師之訓練以臨床診斷、治療暨其他相關之研究為主,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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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指導老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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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專科醫師訓練完成後,由受訓醫院暨指導之科主任出具訓練完成之證明文件。 |
第四章 評 鑑
第九條 | 醫院評鑑通過後,其有效期限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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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專科醫院評鑑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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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風濕病專科訓練醫院申請案必須由每年9月15至10月15日送件,年底書面審查完畢,新申請之訓練醫院則需隔年5月前進行實地審查完畢,於該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書面審查須由秘書處及北、南區醫院評鑑委員審查後再提理監事會議通過。 |
第十二條 | 風濕病專科訓練醫院必須是台灣內科醫學會認定之內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
第十三條 | 聯合數家醫院成立的訓練中心,因為指導老師與受訓醫師不在同一院區,不得列為本學會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
第十四條 | 每年必須在10月1日以前填報受訓醫師暨指導老師名冊,送交學會審查。 |
第十五條 | 必須有科內教學與學術研討會。 |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 本綱要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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