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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1月26日制定)

風濕病專科訓練醫院招收訓練醫師之規定
第1條 訓練醫師必須在本學會認定合格之風濕病訓練醫院接受訓練。
第2條 指導老師必須在本學會認定合格之風濕病訓練醫院訓練受訓醫師。
第3條 每二位合格之指導老師每年至多訓練壹位受訓醫師(訓練醫院之總受訓醫師人數以四捨五入的方式計算)(滿二年以上訓練之受訓醫師不列入計算範圍)。
第4條 訓練醫院如有受訓醫師交換訓練時,受訓醫師與老師皆必須是本會合格之會員與指導老師,且於本學會認定合格之風濕病專科訓練醫院進行訓練。
第5條 受訓醫師之執業執照必須與訓練醫院隸屬於相同之衛生局,並以衛生局登記憑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