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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5月6日修正
105年08月13日第十三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
107年07月14日第十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

第一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一條 第一條 中華民國風濕病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教育學分分為A類與B類學分。
A類學分包括:
  1. 參加本會舉辦之會議,包括年會、春季醫學會、地方月會。
  2. 參加台灣醫學會、台灣內科醫學會或中華醫學會年會且會中有本會承辦的專題演講時段。
  3. 參加國際風濕病醫學會舉辦之會議,包括美國風濕病醫學會年會(ACR)、歐洲風濕病醫學會年會(EULAR)、亞洲風濕病醫學會年會(APLAR)、及其他國家舉辦年會認定,如:日本風濕病醫學會年會(JCR)、澳洲風濕病醫學會年會(ARA)者。
  4. 參加本會主辦之研習(如物理治療研習班)。
  5. 參加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年會之骨骼肌肉超音波研討會。
B類學分包括:
  1. 參加本會協辦之國內學術研討會。
  2. 在風濕病專科訓練醫院擔任臨床教學、診療及研究者。
  3. 論文發表。
第二條 參加國內外會議之積分認定
  1. A類
    1. 本會舉辦之年會,每次20分;本會舉辦之春季醫學會,每次10分;本會舉辦之各區月會,學分數依舉辦時數由本會另行認定;受邀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5分。
    2. 第一條第(一)款之3之學分數,每次10分,另參加國際口頭發表及海報發表、受邀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10分。(最高上限20分)。
  2. B類
    1. 第一條第(二)款之1之學分數,每次10分。
    2. 本會主協辦或認可之講習班或學術研討會之學分,依本會提供之學分數認定,每小時原則折算1分;在會中口頭報告或發表演講者,每次2分。
第三條 教學與研究之積分認定
  1. 本條之學分認定皆為B類。
  2. 在風濕科訓練醫院擔任有關風濕病之臨床教學、診療及研究者,每年以5分計算。
  3. 六年內發表之每一篇論文:
    1. 有關風濕病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者,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20分,第二作者15分,其他作者5分。
    2. 有關風濕病例報告於國內外專科雜誌者,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5分,其他作者2分。
    3. 有關風濕病綜說性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雜誌者,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10分,其他作者5分。
    4. 發表之學術論文與風濕病無關者,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2分,其他作者1分。
第二章 證書換發、展延與停發
第四條 證書換發與展延規定
  1. 根據風濕病醫學會甄審原則,經本會甄審合格之風濕科專科醫師,每六年應向本會申請換發證書,換發證書之條件為六年繼續教育積分總學分應滿120分,其中A類總學分必須至少80分。
  2. 非因出國,證書屆時期學分未達換證門檻,需以書面資料陳述理由,通知學會,經理監事會議審查同意後,得展延一年,並發給效期一年之證書。應於展延之一年內修滿換證總積分門檻後,得發給下次之證書,惟新證書期限縮短為五年,會員必須在接下來的五年內修滿換證所需的教育學分,方能換證。展延最多得連續申請兩次,惟新證書期限則縮短為四年,原因略以。
  3. 國外進修者,如證書屆期且學分未達換證門檻,除需以書面陳述理由,通知學會,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發給效期一年的證書,需於提出展延申請並經同意後之一年內,補足A類30分及B類15分,並發給下一期的新證書。惟新證書期限縮短為五年,會員必須在接下來的五年內修滿換證所需的教育學分,方能換證。
第五條 證書停發規定
  1. 連續展延兩次若仍未達換證總積分門檻,得提交理監事會議報告,同時予以停發證書。
  2. 停發證書確定日起後,若補足A類30分級B類15分,得於停發證書期滿前申請換發證書,並發給效期一年之證書。重新取得一年證書之會員需於下一年度再度取得A類30分及B類15分,得發給效期五年之新證書,會員必須在接下來五年內修滿換證所需之教育學分,方能換證;重新取得一年證書之會員,若未能於下一年度取得A類30分及B類15分,則提交理監事會議報告,同時停發證書。
第三章 附 則
第六條 第六條 本辦法經過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備後實施。